合理的車禍求償明細表
賠償金額項目 分類
有效的分類可以幫你打穩求償基礎,主要分為三大類:
1. 實支實付:不是任何有收據、發票的都能稱之為實支實付。
2. 需要釐清:這裡我們不再討論肇事責任,將採以調解會、保險公司慣用的責任比例;責任較大以七成計算、較小的以三成計算。
3. 討價還價:可以退讓、有商討空間,但其中有許多技巧。
請看下方求償明細表,對照右欄「證明文件」
如果證明文件完全可以支持每個項目要求的金額
就是比較沒有爭議空間、實支實付,可以直接列為賠償要求
滿足了合理性、合法性、正當性具備的條件
要求賠償:理直氣壯!談判氣勢不可輸?
我們當然要舉一些反例,藉以說明
也可以防範你踏入雷區!
例1. 有人車禍後的傷勢是「腿部骨折」,後續經常往返醫院進行復健,期間有人可能不小心感冒了,順便回診時,在同一家醫院掛了耳鼻喉科門診,醫院的收據都長得一樣,因此可能不小心混在一起,但是「感冒」跟車禍應該沒有關係,產生的費用就不能向對方求償。
例2. 車禍之後因為需要休養2個月以上,因此向公司請假後,回南部老家休養,休養期間從工作地點往返老家的高鐵票,能不能跟對方要求?
這不能要求!(是我們客戶實際的案例)
客戶抱怨說:要不是因為這個車禍,我何必工作中斷要回家休養?
我因為工作北上自己在外租房子,沒人可以照顧我,
所以我才回老家,有家人可以照顧我飲食起居啊!
這些費用都是因為這場車禍所衍生出來的,為什麼我不能要求?
在客戶主觀看來,這個要求非常地「合情合理」!
但是…
在旁人、調解委員、保險理賠客觀看來,這往返的高鐵票是否為一定必要的支出?
回老家可以是看家人長輩、同學聚會、辦理家裡的事…
目的不完全只有「車禍休養」!
有許多其他的附帶因素或目的,像這樣的要求會容易產生許多爭議空間
我們的做法通常會把這樣的金額納入「精神賠償」的範圍,因為車禍傷勢,造成我必須暫停工作,回老家請家人照顧休養,導致我與家人生活上的不便與困擾,甚至於連高鐵票的收據都不需要附上。
實務上,我們在調解最後要拿捏一些數字時,尤其是要湊整數
會把這個說法兜上來,打出一張「哀兵政策」的牌
同樣的故事,不是向客戶一樣說得理直氣壯!
而是同樣的故事,要讓對方比較能夠產生「同理心」
往往也能讓對方賠償的意願稍有提升~容易達成和解
而不是糾結於:「我明明就….為什麼對方…..」的情緒漩渦中
賠償項目與金額的主客觀認知
例3. 車禍之後,醫院開的止痛藥效果不夠強!
自己又到藥局去買自己習慣的藥品
家人說西醫的治療,還需要有中藥的配合,才會好得比較完全、好得快
累積了一堆藥品、中藥的收據
認為這些應該也是「實支實付」的範圍吧?!
然而,如果這些藥品的使用,不是醫師在醫囑中要求的必要用藥,而是家人朋友意見、或自己用藥習慣,在保險理賠的規定範圍,當然不是必要、不是合理的理賠項目與金額了
例4. 上下班因為車子維修期間,沒有代步交通工具
只要有車資證明,都會比上下班工作,因傷勢無法自行開車、騎車通勤,要合理多了!
有一位來諮詢的客戶說:車禍之後腦震盪,讓我常常會頭暈!怕騎車會出什麼事
所以我後來上下班都坐計程車,這部分不能跟對方要求嗎?
要不是因為車禍,我又何必天天坐計程車?
他的公司在南港科技園區,不論是捷運、公車都是四通八達
他只坐計程車上下班,就比較容易受到質疑了
因傷無法自行開車、騎車上下班,最主要不是在於提出車資證明
而是診斷證明書是否有醫囑:建議多少期間內,患者不宜自行開車、騎車上下班
然後再提出通勤的車資證明,按照醫囑的時間計算,這才說得過去!
例5. 當然,也有別的案例
客戶因為是下肢骨折,休養結束後仍經常需以柺杖助行
那麼他要求要擠捷運、擠公車,就反而是對方不講理了
這些依據,也不是傷者自己「感覺」需不需要拐杖助行
而是他可以請復健科醫師評估,他目前行走的能力與狀態
開立出仍須以柺杖助行多久的診斷證明書
如此的爭議討論,才能是真的有憑有據,消除掉認知上的差異
賠償金額最常見的認知差異
1. 看護費用:診斷書只要有醫囑寫到「需專人照顧」、「需有人照顧」、「需專人看護」
都可以要求看護費用!
只是會依照你的傷勢需要照顧的程度,親人照顧也能依照一般看護的每日費用計算
行情依照不同地區而有所不同
2. 修車費用:依照法院的判決,會有所區分
工資部分是實支實付,零件更換部分則會以折舊計算
折舊的計算則需要看車子出廠的年份
3. 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最常見的就是請公傷假,薪資沒有短少
但是保險公司會以薪資沒有短少,而不理賠
這些都是保險公司慣用的說法,法院的判決已經行之多年
雇主因為勞基法提供的補償和車禍導致的傷勢休養而不能工作,是兩回事!
精神撫慰金則有更多可以討論的部分
就留在後續的文章個別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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