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申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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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建議最短上班路線合理嗎?
一名劉姓女子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事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害醫療給付,但勞保局認為劉女當天上班的路線比 google 建議的最短路線遠、花時間,不符合合理的上班路徑,因而拒絕給付,劉女不服申請審議遭駁回後,訴願也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
難道上班一定要走最短的路線才合理嗎?法院最後又是怎麼認定的呢?
通勤災害是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4 條第 1 項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 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法院:應該綜合判斷,地理相對位置不是唯一或絕對的考量法院認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所謂「於適 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概念,應該從社會生活的共同經驗法 則綜合判斷,雖然地理位置也是應該納入考量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或「絕對」的標準,尤其應無要求勞工需以最短途徑前往就業場所之理。本案中如果依照 勞保局主張的最短路徑,劉女從住處一出門就要先穿越到對向車道並左轉,明顯比較危險,而劉女的路線雖然剛開始是往反方向走且總路程比較長,但總行駛時間和最短路逕其實差不多,車流量也比較少,所以劉女的路線應該屬於從住處所往返就 業場所的路徑。
那通勤災害是勞基法中的職業災害嗎?
勞動部見解:「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 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
勞保失能請求時間為何?
確定失能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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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傷病給付請求時間為何?
住院日、無法工作請求日時間起算五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