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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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職業災害勞工可以有什麼保障?
依照勞基法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 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1. 醫療費用: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2. 工作損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 殘廢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4. 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上述是無論責任對錯,是政府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要件,不管有無加保勞保雇主都 要負起補償責任。
如果雇主有責任,還可另外依照民法要求:
1. 醫療費用
2. 醫療器材
3. 醫院往來必要交通費用
4. 看護費用
5. 工作損失
6. 殘廢項目
7. 喪失勞動能力減損
8. 精神慰撫金
9. 退休金
10. 勞健保未加保之費用 -
職業災害調解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 薪資、薪轉、薪水袋證明(擇一)
➢ 打卡紀錄
➢ 受傷現場照片
➢ 證人
➢ 診斷書
➢ 就醫收據
➢ 雇主或相關人對話紀錄截圖
休養的薪資:如一個月 5 萬薪資,休息 3 個月,就是可請求 15 萬。
醫療費用:
就醫時所付的醫藥費(不含自費器材)
失能給付:
按照勞失師能等級下去計算。
死亡給付:
依照時領薪資乘上 45 個月。 -
午休外出吃飯發生車禍算職災嗎?
勞保局在 11 月 8 日解釋,如果勞工外出用餐是必要的,在往返途中發生事故, 也會視為職業災害,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
勞動部勞保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指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 查準則第 17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 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 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若是因為加班而外出用餐發生車禍,同理一樣可以申請職災給付。 -
GOOGLE建議最短上班路線合理嗎?
一名劉姓女子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事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害醫療給付,但勞保局認為劉女當天上班的路線比 google 建議的最短路線遠、花時間,不符合合理的上班路徑,因而拒絕給付,劉女不服申請審議遭駁回後,訴願也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
難道上班一定要走最短的路線才合理嗎?法院最後又是怎麼認定的呢?
通勤災害是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4 條第 1 項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 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法院:應該綜合判斷,地理相對位置不是唯一或絕對的考量法院認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所謂「於適 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概念,應該從社會生活的共同經驗法 則綜合判斷,雖然地理位置也是應該納入考量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或「絕對」的標準,尤其應無要求勞工需以最短途徑前往就業場所之理。本案中如果依照 勞保局主張的最短路徑,劉女從住處一出門就要先穿越到對向車道並左轉,明顯比 較危險,而劉女的路線雖然剛開始是往反方向走且總路程比較長,但總行駛時間和 最短路逕其實差不多,車流量也比較少,所以劉女的路線應該屬於從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的路徑。
那通勤災害是勞基法中的職業災害嗎?
勞動部見解:「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 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 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
工作中手指五指被壓傷縫了十針,隔天還是繼續上班,我可以向雇主要求薪資補償嗎?
只要有繼續上班就不行喔!反之,診斷書醫囑有寫休養並且無法上班,沒有上班的天數均可以要求雇主補償原領薪資。
追訴時間為 2 年內。